第十条

有效

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

(二)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四)及时反馈急救医疗信息;

(五)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六)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