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城镇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包括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其他绿地。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