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