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绿化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反规划、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时移送或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