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镇绿地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