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

确需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应当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