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确需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应当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