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树种,优先选择符合本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推广种植市花、市树,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大面积种植,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更替。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居住区内新栽植的乔木应当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栽植中心点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不小于五米。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