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镇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城镇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