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加强城镇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城镇新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街头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游园。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