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