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矿产品经营的,在收购矿产品时,对符合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得收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