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从事矿产品加工的,不得擅自提高矿石入选品位。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利再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