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矿。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