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等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