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