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