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租赁期间,房屋出现紧急险情影响安全的,承租人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