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人员在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