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人员在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