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不当,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