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应当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书查验放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