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禁止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