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定期完整地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