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