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