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经批准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审批范围、期限施工,并及时进行工程验交;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挡;
(三)地下顶进、掏洞作业不得超挖土方;
(四)不得损坏其它道路设施;
(五)横断挖掘和路口挖掘,必须遵守夜间施工、分段施工、连续施工的规则;
(六)施工中必须保护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不得擅自移动;
(七)及时清运残土、杂物;
(八)工程需要延期或者超挖面积的,应当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