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桥梁、涵洞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