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传输,不得危害广播电视的安全播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