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广播电视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要求。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