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