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