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