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