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