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四)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