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园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四)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五)非工作人员及船只进入禁区;(六)漂流、游泳;(七)燃油船只擅自进入水面;(八)电网捕鱼、炸药炸鱼、药物毒鱼。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