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三)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四)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

(五)携犬进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七)打骂吵闹、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游园;

(八)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公园设施等妨碍公园安全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