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园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一)残疾人轮椅、婴幼儿专用车;(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三)公园内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