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园的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及时修缮道路,保证安全畅通;

(六)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公开安全须知,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警示标识;

(八)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九)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十)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