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