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