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