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