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