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未即时清除的,参照《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