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