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随处遗弃、倾倒或者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