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