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