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