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采石、挖砂、取土;(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根;(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倾倒垃圾废料;(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原有坟墓和公墓;(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八)毁林、开荒;(九)盗伐、滥伐林木;(十)其他损害林木、林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