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